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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夏莹 发布时间:2014-0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学会、协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授予合格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第二条  为加强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与管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能,校内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1.技能鉴定所职责:

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负责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工作;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和新增鉴定项目;检查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考务安排、证书办理和核发。

2.二级学院职责:

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指导下,开展面向全学院学生的职

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需要,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报名登记和负责报名材料的整理工作;组织考评员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上报鉴定考试成绩;并且根据需要上报鉴定新增项目。

3.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报批制度:

1)对人社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校内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发展和学生就业需要,选择与专业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并根据鉴定所核准开展的项目(见附表一)在全校范围内牵头组织培训鉴定工作;校内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组织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2)对于行业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水平证书等考试或认证项目,校内各二级学院应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在全校范围内实施,校内其他二级学院不得重复开展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费的管理

1、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旨在促进学生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必须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对在校学生实行优惠。

2、为鼓励校内各二级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对于核准项目收取的费用,除按规定上交下列费用外,命题费、阅卷费、监考费、巡考费和接待费等费用全部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使用。

 各二级学院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上交办证费外,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上交的费用分别如下:

 1)初级工、中级工鉴定工种管理费按每人次20元标准上交;高级工按每人次30元标准上交。

 2)学院鼓励各二级学院面向社会培养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费免交。

3)二级学院承办行业协会的职业资格考试或认证,管理费按每人次30元标准上交;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常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同时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院对技能鉴定所的管理部门,不再具体实施校内学生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在每次开展鉴定前,按规定要求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见附表二),报送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后方可实施。如果有新增鉴定项目,按规定同时提交新增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核准后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给予各二级学院领取收费收据。各二级学院负责开票收费,并在收费结束后一周内,集中上交学校财务处入账,其中缴纳的办证费和管理费,由财务处单独列支。所有收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坐支。

第八条 面向校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证,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按协议或有关规定收费入账,并组织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

《考务手册》,负责技能鉴定的巡考与检查。在鉴定考试结束后负责办理考试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书,并分发到二级学院,由考生签名领取。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考务手册》组织实施鉴定,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向技能鉴定所上报鉴定成绩及鉴定材料。

二级学院对鉴定的试卷等原始材料进行有效保管、备查。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处理。

                                                                                                    20131218